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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华新中学

序言

华新中学创办于1965年,有着良好的办学声誉和校园文化,特别是近30年来,学校以“为每个学生创造美好的未来而奠基”为办学理念,以科技教育为办学特色,以“华中之春”读书节、“华中之夏”艺术节、“华中之秋”体育节和“华中之冬”科技节为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不断探索与创新,教育教学质量长期稳定在区内前列,荟萃了较多的人才和资源,今天的华新中学已因质量高而享誉青浦。

然而一所有着良好的办学声誉和校园文化的学校,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每前进一步都显得格外艰难。《华新中学章程》手册便是为学校发展保驾护航的,更是为“为每个学生创造美好的未来而奠基”这一办学理念作保障的。

随着历史的延伸与智慧的进步,这本手册会有改动,或许还会更厚些,更精确些,更科学些。因为手册是华新中学学校文化的一部分,是华新中学的又一标识物,未来对手册的改动,本身就是一部学校文化的变迁史。她将伴随着学校未来的每一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校名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中学”,英文表述为“Huaxin Middle School Qingpu Shanghai”,校址:青浦区华新镇华强街318号(2015年8月31日之前);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318号(2015年9月1日以后),邮编:201708,网址:http://hxzx.qpedu.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初中。学校所属青浦区教育局,由青浦区教育局(行政)和青浦区华新镇(党务)双重管理。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华新镇(原华新地区户籍)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立足学生的终身发展,为每个学生的美好未来奠定基础,办老百姓满意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按照“为每个学生创造美好的未来而奠基”的办学理念办学,以学生发展为本,用教师的智慧和文化的力量,最大程度地实现学生的成功,以“质量一流,特色鲜明,社会满意”为目标,把我校建设成区内甚至市内科技教育有特色、教育教学质量一流的农村初中。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1. 文化精神:

校训:勤奋、自律、和谐、发展;

校风: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教风:敬业、爱生、严谨、务实;

学风:刻苦、有恒、善思、求真。

2. 办学特色:

1)科技教育:学校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特色学校的创建。

2)校园文化:以“华中之春”读书节、“华中之夏”艺术节、“华中之秋”体育节和“华中之冬”科技节为载体,培育富有华中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旗:蓝底红字:华新中学

校徽:

 

校报:华潮报(以“华新”原来的地名“华潮”而命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教育局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时处置权。

2.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教育局干部人事处备案,由校长任命(聘任)。

4.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行政会议、校务会议】学校一般问题由行政会议商议决策,重大问题再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织】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和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1. 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学校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 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4. 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5. 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根据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团组织、少先队】共青团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组织和领导教师、学生团员开展工作。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1.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绩效工资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福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行。

3.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观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五条 【内部管理机构】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学校设副校长1—2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校长室下设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人事室、教科室(现未设,暂时由教科研组负责)。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事务工作,人事室负责学校人事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其他常设机构】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建立职称评聘委员会,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为每个学生创造美好的未来而奠基”为办学理念,以“和谐管理”为指导,创设良好教育小环境,探索有效德育教育模式。以有机整合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课程三维目标为重点,紧紧围绕《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以学科建设引领内涵发展。以“有效课堂”和“有效作业”的实践和研究为切入点,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新课堂实验”。不断完善教与学的方式,努力实现“减负增效”和大面积提高教学质效。挖掘学校资源,利用地方资源,构建和完善“科技教育”、“家庭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等校本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打造一支凝聚力强、乐于奉献、专业素养较高的教师队伍。以“华中之春”读书节、“华中之夏”艺术节、“华中之秋”体育节、“华中之冬”科技节活动为载体,营造校园文化。以科技教育为特色,打造学校品质。全面落实青浦教育提出的“强队伍、优课堂、精管理、建文化、创特色、铸品牌”的内涵发展要求,加快学校内涵建设,构建和谐校园。教育教学质量稳定在区内中上水平。

2. 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3. 实行班级授课制。

4.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5.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双休日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通过网站、公示栏、橱窗、教工会等形式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1. 按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2.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它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3.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评高聘或高评低聘。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条 【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 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 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学校实行上海市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既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又实行优劳优酬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 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实行绩效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条 【合同聘用人员权利与义务】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教育局专用经费(编外用工)支出,聘期灵活确定。食堂等用工实行托管形式。聘用人员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及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第四十二条 【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及校纪校规和合同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五条 【育人体系】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家校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要求全体班主任每年进行全员家访,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 【社区参与】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9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全额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资产安全】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总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1.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2. 学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4.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5. 学校设立财务室,设报账员及资产管理等岗位,建立预算审核、经费使用审批、报销、购物申购、购物使用等项制度,由报账员、总务主任和校长进行财务管理。学校会计由区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调配。大额经费使用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6.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7. 学校食堂以托管形式管理,由总务主任分管,学生伙食费按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金额收取,伙食费按天核算,期末清算。教职工伙食费按要求独立核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青浦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经“华新中学第九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青浦区华新中学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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